休假规定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具体情况,对员工休假事宜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法定节假日
员工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休假期间工资津补贴按正常上班支付。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假的,按国家的规定执行补偿。
1. 元旦,放假1天(即公历1月1日);
2. 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3. 清明节,放假1天(即农历清明当日);
4. 劳动节,放假1天(即公历5月1日);
5. 端午节,放假1天(即农历端午当日);
6. 中秋节,放假1天(即农历中秋当日);
7. 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8.“三八”妇女节:女员工可放假半天,如逢公休、节假日不另行放假。如遇工作需要不能休息,则可予调休,不计算加班费。
第二条 带薪年休假
1.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凡员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员工在带薪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假期规定:
(1)工作满一年未满10年者,年休假为5天;
(2)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为10天;
(3)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 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2)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 假期原则上应一次性连续安排,当年有效,不能累计休假。因工作不能休假的可安排补休;其他情况按公司放假规定处理。
2.申请年休假应根据工作的安排并事前征得领导同意,获得批准后才给予办理;
3.办理年休假的一般程序:
(1)员工应提前一个月向所在部门领导递交年休假申请书,由部门经理批准后上交常务副总经理,根据工作统筹安排批准后,方可实行。年休假申请书交综合部考勤员作考勤记录;
(2)具体年休假时间,由副总经理和部门经理、个人三方协商后统一安排休假。年休假期可与法定节日假期(如元旦、春节、五一节、国庆节等)连续休息。
第三条 病假
1.因病或非因工伤假期
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员工的病假假期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公司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公司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公司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2.因病或非因工伤病假工资
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公司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3.工伤
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办理。
第四条 婚假
经法定程序办理结婚手续的员工,可享受3天有薪婚假。超过规定假期的天数则按事假处理。
第五条 产假
女员工可根据表2-1-19中所列出不同情形享受有薪产假。
表2-1-19 女员工产假
顺产产假 |
奖励假 |
剖腹产 |
多胎 |
产假期合计 |
98天 |
80 |
增加30 |
增加15天/胎 |
178(顺产) |
(1)产假以产假前后休假连续累计计算;
(2)男员工护理假:15天(限在女方产假生产期间)。
第四条 丧假
员工因处理丧事,可请假5天。如需赴外地办理丧事,则根据距离远近,另给予实际需要的路程假;超过规定假期的天数则按事假处理。
第五条 事假
事假,凡请事假者,不计发工资;
第六条 旷工
凡未办请假手续,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超假不回的以及超假理由不充分的均按旷工处理。旷工不计发工资,凡旷工超过三天(含三天)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形,公司有权作除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