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好差评”管理办法出台
政务服务好不好,人民群众最有发言权。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提高政务服务水平的意见》,交通运输部在政务服务“好差评”系统上线运行的基础上,近日印发了《交通运输政务服务“好差评”管理办法(试行)》。《办法》全文共20条,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的出台为改进和优化交通运输政务服务提供了重要制度保障,明确了“好差评”的范围内容、评价渠道、评价等级和差评整改等要求,对“好差评”工作全过程进行规范管理。
在评价范围和内容方面,《办法》明确,政务服务对象可对部机关司局、直属海事系统、长江航务管理局系统、珠江航务管理局等承办单位,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及其他依申请办理的行政权力类事项和公共服务类事项进行“好差评”。评价内容包括政务服务单位的服务事项管理、办事流程、服务效率、服务便民度,政务服务平台便捷性、完善性,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服务水平等。
在评价渠道和等级方面,《办法》指出,评价人通过线上政务服务渠道办结一项服务即可通过“好差评”系统等进行一次线上评价,通过线下政务服务渠道接受一次服务即可通过服务大厅窗口评价器等进行一次现场评价,同时也可以通过部政府网站进行综合性评价。评价等级分为非常满意、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非常不满意五个等级,其中,非常满意、满意、基本满意为好评,不满意、非常不满意为差评。
在评价原则方面,《办法》规定,“好差评”遵循自愿自主原则,强调承办单位应当尊重和保障评价人自愿自主评价的权利,不得强迫或干扰评价人的评价行为,不得因评价人的评价内容影响其政务服务事项的办理。企业和群众可以放心真实评价。
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办法》对评价信息“晒单”和通报考核进行了明确规定,通过建立信息公开和奖惩机制强化制度执行。目前,交通运输政务服务全面开展“好差评”,实现服务事项全覆盖、评价对象全覆盖、服务渠道全覆盖。对于收到的有效差评,承办单位按《办法》规定实行闭环管理,及时进行回访核实,按期整改反馈。同时,加强对评价数据的综合分析,及时发现政务服务的堵点难点,推动交通运输行业提高服务意识、夯实服务责任、改进服务效能,切实提升企业和群众办事便利度和获得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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